党袁虎律师亲办案例
动物直接导致的交通事故,谁来承担责任?
来源:党袁虎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10-15
浏览量:746
【案情】

2013年2月10日,某酒厂职工王某驾驶单位车辆外出,在行至县城某居民小区路口处,撞到横穿道路的一条狗,狗随即窜至路东边,与李女士驾驶的电动车前轮相撞,李女士在惊吓中从车上摔下,导致严重受伤,后送至医院治疗,王某驾驶的车辆由酒厂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,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。后因各方未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,李女士在出院后将酒厂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。

【分歧】

针对该案,酒厂辩称李女士的损失应由狗的主人赔偿,因为王某驾驶的车辆未直接与李女士的电动车接触,李女士受伤是由狗直接导致的,保险公司也认为涉保车辆与李女士的损失无关而拒赔。

【评析】

从民事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上看,本案应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常情况下,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具备四个要件:具有危害行为,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,产生损害结果,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。四个要件缺一不可,否则构不成侵权民事责任。本案中,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虽然未直接与李女士的电动车发生碰撞,但他驾驶的车辆撞到一条狗,开启了一个危险源,该危险源又致李女士的的车辆翻倒,李女士的受伤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开启的危险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;王某系职务行为,其驾驶的车辆由酒厂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,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从动物侵权纠纷的相关规定看,保险公司亦应承担责任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第八十三条规定,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,有权向第三人追偿。

本案中,王某驾驶的车辆撞到了狗,导致狗在受到惊吓的情况下,又撞到了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,并最终酿成事故。可见,致使狗造成他人伤害是由王某操作不当的行为过错造成的,那么,保险公司就应该为所投保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。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应向狗的主人索赔,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:“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。”可见,是否向狗的主人主张权利是被害人的一项诉讼选择权,即便向狗主人主张了赔偿权利,狗的主人也可以通过该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追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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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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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党袁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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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6101*********4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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